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8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因被告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莊明達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