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98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VONGOCTUYET、越南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被告送達地址(越南文)及民國96年9月6日言詞辯論通知書之越南文譯本。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書記官蔡永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