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保險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保險字第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律師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書記官秦慧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