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簡字第10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基簡字第102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緝字第5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被告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於民國94年1月14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陸清敏附錄論罪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5年度偵緝字第547號被告甲○○男2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巷○○弄○○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93年6月7日,以93年度基簡字第2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4年1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係福建金門監獄替代役第34梯次役男,配置該監獄戒護科服役,於95年7月下旬放假回台,竟自95年7月30日21時30分起未依規定收假返回單位,迄95年8月6日21時30分止,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
二、案經福建金門監獄函送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此外復有役籍表、福建金門監獄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通報表、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罪嫌。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檢察官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書記官潘健安附錄所犯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