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99號上訴人 徐志明 被上訴人闕錦鍾
闕錦瑞 闕永全 闕壯進闕建長闕 壯漢 闕壯璜 陳春金 闕平和 闕逸華 ( 簡秋美 之承受訴訟人) 闕豪君 (簡秋美之承受訴訟人) 闕秀貞 (簡秋美之承受訴訟人) 闕旭東 ( 闕河鎰 之承受訴訟人) 闕惠瑜 (闕河鎰之承受訴訟人) 闕志宏 (闕河鎰之承受訴訟人) 闕世錤 闕世杰 闕 蘇慶娥 闕樺村 闕樺陽 闕樺陵 闕翠慧闕忠慰 宗才靜 劉育淳 翁光輝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被上訴人 闕勝添
闕旭昇 (闕河鎰之承受訴訟人) 闕仁宗 (闕河鎰之承受訴訟人)善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源信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玖佰叁拾貳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
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
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60萬0545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分別徵收第一、二審裁判費36萬9368元、55萬4052元。上訴人即原告僅繳納第一審部分裁判費36萬8488元,尚欠55萬4932元(36萬9368元+55萬4052元-36萬8488元)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共計55萬493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書狀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琬婷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標的│面積│公告│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土地現值│││├──┼──────────────────┼───┼─────┼──────┼──────┤│1│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1│14萬5000元│9/64│2萬0391元│├──┼──────────────────┼───┼─────┼──────┼──────┤│2│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1174│11萬5101元│14869/100800│1993萬2805元│├──┼──────────────────┼───┼─────┼──────┼──────┤│3│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482│14萬5000元│19/144│922萬1597元│├──┼──────────────────┼───┼─────┼──────┼──────┤│4│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150│14萬5000元│19/144│286萬9792元│├──┼──────────────────┼───┼─────┼──────┼──────┤│5│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750│13萬9676元│1/36│290萬9917元│├──┼──────────────────┼───┼─────┼──────┼──────┤│6│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10│11萬0490元│1/36│3萬0692元│├──┼──────────────────┼───┼─────┼──────┼──────┤│7│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17│14萬5000元│1/36│6萬8472元│├──┼──────────────────┼───┼─────┼──────┼──────┤│8│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66│9萬5700元│73/576│80萬0491元│├──┼──────────────────┼───┼─────┼──────┼──────┤│9│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363│10萬0997元│73/576│464萬6388元│├──┼──────────────────┼───┴─────┴──────┴──────┤│10│臺北市○○區○○段○○段00○號│建物交易價額90萬元×上訴人應有部分1/9=10萬元│├──┴──────────────────┴────────────────┬──────┤│合計│4060萬0545元│└──────────────────────────────────────┴──────┘附件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