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99號上訴人 徐志明 被上訴人闕錦鍾
闕錦瑞 闕永全 闕壯進闕建長闕 壯漢 闕壯璜 陳春金 闕平和 闕逸華簡秋美 之承受訴訟人) 闕豪君 (簡秋美之承受訴訟人) 闕秀貞 (簡秋美之承受訴訟人) 闕旭東闕河鎰 之承受訴訟人) 闕惠瑜 (闕河鎰之承受訴訟人) 闕志宏 (闕河鎰之承受訴訟人) 闕世錤 闕世杰蘇慶娥 闕樺村 闕樺陽 闕樺陵 闕翠慧闕忠慰 宗才靜 劉育淳 翁光輝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被上訴人 闕勝添
闕旭昇 (闕河鎰之承受訴訟人) 闕仁宗 (闕河鎰之承受訴訟人)善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源信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玖佰叁拾貳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
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
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60萬0545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分別徵收第一、二審裁判費36萬9368元、55萬4052元。上訴人即原告僅繳納第一審部分裁判費36萬8488元,尚欠55萬4932元(36萬9368元+55萬4052元-36萬8488元)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共計55萬493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書狀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琬婷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標的│面積│公告│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土地現值│││├──┼──────────────────┼───┼─────┼──────┼──────┤│1│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1│14萬5000元│9/64│2萬0391元│├──┼──────────────────┼───┼─────┼──────┼──────┤│2│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1174│11萬5101元│14869/100800│1993萬2805元│├──┼──────────────────┼───┼─────┼──────┼──────┤│3│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482│14萬5000元│19/144│922萬1597元│├──┼──────────────────┼───┼─────┼──────┼──────┤│4│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150│14萬5000元│19/144│286萬9792元│├──┼──────────────────┼───┼─────┼──────┼──────┤│5│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750│13萬9676元│1/36│290萬9917元│├──┼──────────────────┼───┼─────┼──────┼──────┤│6│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10│11萬0490元│1/36│3萬0692元│├──┼──────────────────┼───┼─────┼──────┼──────┤│7│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17│14萬5000元│1/36│6萬8472元│├──┼──────────────────┼───┼─────┼──────┼──────┤│8│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66│9萬5700元│73/576│80萬0491元│├──┼──────────────────┼───┼─────┼──────┼──────┤│9│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363│10萬0997元│73/576│464萬6388元│├──┼──────────────────┼───┴─────┴──────┴──────┤│10│臺北市○○區○○段○○段00○號│建物交易價額90萬元×上訴人應有部分1/9=10萬元│├──┴──────────────────┴────────────────┬──────┤│合計│4060萬0545元│└──────────────────────────────────────┴──────┘附件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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