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68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抗告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為同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林玉蕙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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