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14號上訴人 陳映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54,8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91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