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4259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二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書記官黃鈺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4259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二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