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203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洪景偉 之繼.
乙○○(洪景偉之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依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洪景偉間訂立借貸契約所附
約定書第五段第2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20條規定:「…
就本約定書涉訟時,本約定書當事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約定書影本2件在卷可憑,
被告為繼承人,依上開規定,應承受上開約定之權利、義務
,則兩造顯然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
說明,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