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607號
上 訴 人 明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運荏投資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詹塗城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9年度桃簡字第607號與被上訴人 魏史燦 、簡
富雄、 林振義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10月2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39元【計算式:(1.88+0.86)x890=2,439,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