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五三號
上訴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 律師
洪羽柔 律師複代理人 馮君傑 律師被上訴人丁○○○○法定代理人DOTTMA被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MASSIMO被上訴人丙○○○○○法定代理人PAOLOB被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DR.BOMB被上訴人 盛泰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盛亞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台芬 律師
林曉瑩 律師右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陳報各自法定代理人自起訴時(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迄今有無變更,如有變更,變更之日期及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陳金圍法官湯美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書記官王敬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