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38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交字第3865號原告 賴麗穎 住○○市○○區○○里○○路000巷00號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對於函文或舉發通知單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提出訴狀表明下列事項:
㈠補正被告代表人: 吳季娟 (所長)。
㈡陳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如對於
非屬裁決之函文提起撤銷訴訟,即屬不備起訴要件,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