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388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38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交字第3882號原告 冷易修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北市裁催字第22-GGJ27768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提出訴狀補正被告代表人: 蘇福智 (所長)。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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