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43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簡字第4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簡字第438號原告 廖美惠 住○○市○○區○○路0○0號3樓上列原告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新北府訴決字第1131778151號(案號: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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