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第三八三六號),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七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萬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坤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第三八三六號),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七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萬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坤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