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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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268號原告 沈琴惠 被告憶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良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勞工法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