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75號抗告人即原告 鄭錡 上列抗告人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11月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繳納,該裁定於110年11月1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