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二二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上開金額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七十七條之十六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一個月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送達,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九三)海惠(法)字第0一五五五八號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美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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