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重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重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八五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不服本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八五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十一萬五千二百七十八元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十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未據上訴人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B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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