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二二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壹個月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上訴狀未簽名或蓋章,應補正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美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楊登閔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二二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壹個月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上訴狀未簽名或蓋章,應補正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美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楊登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