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廖克明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 律師右列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七日所為裁定原本、正本,更正錯誤如左:
右揭裁定原本、正本「審判長法官游紅桃、『法官王美玲、』法官黃永定」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游紅桃、『法官林家賢』、法官黃永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審判長法官游紅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