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七○號
上訴人戊○
庚○○法定代理人己○○
丙○○乙○○被上訴人甲○○
邦助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並定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廿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陳成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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