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九О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偉民 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壹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賴淑美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