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三二號
抗告人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蔡芳齡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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