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227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2277號
原   告  陳麒文
被   告  莊浩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0年度審附民字第77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10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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