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2719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板小字第271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被   告  楊秉豐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板小字第271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
30日下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昱平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叁仟壹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萬叁仟壹佰
叁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王昱平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昱平
零件折舊附表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40,960×0.369=15,114
第1年折舊後價值40,960-15,114=25,846
第2年折舊值25,846×0.369=9,537
第2年折舊後價值25,846-9,537=16,309
第3年折舊值16,309×0.369=6,018
第3年折舊後價值16,309-6,018=10,291
第4年折舊值10,291×0.369=3,797
第4年折舊後價值10,291-3,797=6,494
第5年折舊值6,494×0.369=2,396
第5年折舊後價值6,494-2,396=4,098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