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4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梅君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9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3,0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