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聲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昌盛
相 對 人 廖基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110年度板簡字第1758號)
,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始得因必要
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
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停止
執行之聲請自以聲請人已合法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債務人
異議之訴或第三人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
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
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為必要,苟聲請人未能提出合於上
開要件之證明,所為停止執行之聲請,自無從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
上字第206號和解成立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鈞院110年司執
字第45570號強制執行事件,在新臺幣(下同)93,000元範
圍內扣押聲請人對第三人新北市板橋區農會等之存款債權,
因聲請人已履行和解契約完畢,且相對人復為重複執行及超
額執行,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且若許相
對人繼續執行,聲請人必將受有難以補償之損害,為此願供
擔保,請求在上述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鈞院110年
司執字第98954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固對相對人廖基成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本院110年度板簡字第1758號),惟前開案件係就本院110
年司執字第45570號強制執行事件所為,非對本院110年司執
字第98954號強制執行事件所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查明無訛,且就本院110年司執字第98954號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尚未對相對人提起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之訴訟,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則聲請
人聲請停止本院110年司執字第98954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
程序,核與首開規定要件不符,自非有理,應予駁回。
四、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