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催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九六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九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哲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B書記官李家枬~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九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余方文│龜山鄉農會信用部│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貳萬柒仟元│FA一一七八七六││││││││0││├─┼─────────┼─────────┼───────────┼────────┼────────┼──┤│2│ 蕭水棉桃園信用社會稽分社│九十三年九月五日│壹萬捌仟玖佰元│0000000││├─┼─────────┼─────────┼───────────┼────────┼────────┼──┤│3│ 李日發新竹商業銀行大園分│九十三年九月十九日│叁萬壹仟元│AA三九四五九八│││││行│││二││├─┼─────────┼─────────┼───────────┼────────┼────────┼──┤│4│ 徐清順桃園信用社介壽分社│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壹萬伍仟元│E0000000││├─┼─────────┼─────────┼───────────┼────────┼────────┼──┤│5│ 林烈堂 │桃園市農會│九十三年九月四日│陸仟伍佰元│FA0五二二七八││││││││六││├─┼─────────┼─────────┼───────────┼────────┼────────┼──┤│6│ 黃馨葵 │新竹商業銀行 莊敬分 │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玖萬玖仟貳佰伍拾│AA三四四0九四│││││行││元│五││├─┼─────────┼─────────┼───────────┼────────┼────────┼──┤│7│ 李中瑞 │新竹商業銀行永安分│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肆萬柒仟伍佰貳拾│AA三七0四一六│││││行││元│二││├─┼─────────┼─────────┼───────────┼────────┼────────┼──┤│8│ 黃泰岳桃園市第七商銀行桃│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壹萬捌仟元│0000000│││││園分行│││││├─┼─────────┼─────────┼───────────┼────────┼────────┼──┤│9│喜多餐廳│桃園市第七商銀行桃│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捌仟肆佰元│0000000│││││園分行│││││├─┼─────────┼─────────┼───────────┼────────┼────────┼──┤│0│ 林嬌娥 │平鎮市農會│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柒仟柒佰捌拾元│FA00八八五五│││1│││││五││└─┴─────────┴─────────┴───────────┴────────┴────────┴──┘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四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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