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簡字第1500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簡字第1500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