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67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382號),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