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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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喬融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喬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上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前段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參照)。
二、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分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各乙份在卷可考。再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各罪,前經本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8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亦有前開判決乙份附卷足憑,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時間:民國)┌────────┬────────┬────────┬────────┐│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3日上午│102年5月21日上午│102年7月24日下午│││2時許為警採尿時│11時50分許為警採│4時29分許許為警│││起回溯96小時內之│尿時起回溯96小時│採尿時起回溯96小│││某時│內之某時│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863號│毒偵字第1863號│毒偵字第236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102年度中簡字第1│102年度中簡字第2││事實審││815號│815號│235號││├────┼────────┼────────┼────────┤││判決│102年9月5日│102年9月5日│102年11月29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102年度中簡字第1│102年度中簡字第2││判決││815號│815號│235號││├────┼────────┼────────┼────────┤││判決│102年9月25日│102年9月25日│103年1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104號(│執字第11104號(│執字第1795號(已│││編號1、編號2已定│編號1、編號2已定│發監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7│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發監執行)│月,發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