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易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326號上訴人 廖恒良 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 律師
陳松甫 律師 鄭鈞懋 律師被上訴人 郭長彥
郭秀蘭 郭聰仁 郭琇禎 郭至庭 郭至凱 郭秀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複代理人 楊宗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張國彬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吳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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