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訴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46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文德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德羈押期間,自民國103年9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文德(下稱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民國103年6月1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3年9月12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又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共3罪),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並經本院駁回被告上訴在案。是以被告所犯之重罪既經法院判處重刑,且情節重大,客觀上即大幅增加被告逃亡動機,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出境)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為確保日後審判進行之可能情形,乃認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9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廖建瑜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賴梅琴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