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4號聲請人 毛芷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黃國璋 間103年度上字第15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二、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3年度上字第15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法庭錄音光碟,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1日函詢相對人是否同意交付。經相對人表示不同意交付,有相對人提出之陳報狀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院即無從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陳真真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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