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054號原告松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 律師被告文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 律師
呂昱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鍾啟煌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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