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251號原告乙○○當事人(被告甲○○)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悌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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