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208號上訴人乙○○即被告村三十一號被上訴人甲○○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7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至遲已於94年8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學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