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上字第542號上訴人御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 律師複代理人 林新傑 律師被上訴人京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 律師複代理人 簡旭成 律師被上訴人金時堂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葛瑞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上訴人逢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英吉利鐘錶眼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楊豐卿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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