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33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被告甲○○之真正住居所地址。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書記官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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