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5號具保人 楊濬騰 原名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濬騰(原名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楊濬騰(原名甲○○)因被告乙○○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收據號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01.12刑保字第93000132號)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蔡守訓法官蕭清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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