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于恩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于恩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于恩霖因犯強制性交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上開三罪復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聲請狀等件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三罪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併科罰金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蘭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傷害│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有期徒刑3年8月。│││,以新臺幣(下同)1,000│金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元折算1日。│,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月2日│104年3月間(聲請書附表│104年3月17日││││誤載為104年9月5日,應│││││予更正)││├──┬─────┼────────────┼────────────┼────────────┤│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5年度偵緝字第31號│104年度偵字第19530號、│105年度偵字第24474號、│││││105年度偵字第15003、15│105年度偵緝字第1359號││查│││09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566號│105年度原訴字第58號│106年度侵訴字第51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17日│106年6月8日│107年1月1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566號│105年度原訴字第58號│106年度侵訴字第51號││決├─────┼────────────┼────────────┼────────────┤││確定日期│105年9月19日│106年7月10日│107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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