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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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18號原告 王秉宏 被告 陳瑞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0日以107年度補字第785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4,852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7年5月23日公示送達原告,有司法最新動態維護、本院公示送達證書各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