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31號上訴人 劉袁昇劉興中
金莉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47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7,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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