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05號原告 劉麗珠 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上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則予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07年6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吳克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