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18號原告 陳贈修 被告 許忠明
林皇裕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06年度訴字第27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而被告 白溪永 部分,因其仍遭本院通緝中,故原告對被告白溪永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待其經通緝到案後,由本院另為處理。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簡佩珺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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