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85號原告 林玲瑜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
廖宏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國樑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