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小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潮小字第38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余永川
複代理人   許乃豐
被   告  廖鈺涵
       廖才榮
       邱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廖鈺涵就讀樹人家商時,邀同被告廖才榮
及邱素貞為連帶保證人,向伊申辦就學貸款,依約自借款人學業
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若未依約還款時,除依借
利率計付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廖鈺涵自民
國101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尚積欠 伊如 附表所示之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又被告廖才榮及邱素貞既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就學貸款專用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等件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又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
│附表│
├──┬─────┬──────────┬────────────┤
│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違約金起算日及計算方式│
├──┼─────┼──────────┼────────────┤
│1│7,931元│自101年8月1日起至│自101年9月2日起至清償│
│││102年1月8日止,按│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年息1.83%計算,自10│,按年息2.83%之10%計算│
│2│4,152元│2年1月9日起至清償│,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
│││日止,按年息2.83%計│息2.83%之20%計算。│
├──┼─────┤算。││
│3│4,153元│││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許丹瑜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