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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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844號
原   告  曾武龍
被   告  莊星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
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下午五時
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一百零三年一月
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湯正裕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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