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844號原 告 曾武龍 被 告 莊星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湯正裕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