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972號
原 告 林豐志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
被 告 蕭富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
二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原定於一0三年一月八日下午五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三年二月十
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再開辯論。請原告本人到庭,並陳報歷次向
被告借款及還款資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智媚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